调查一个人的联系方式,调查一个人的联系方式需要多少钱.

晚间800》 杨 婷

最近我在共青城市人民法院采访了一起挺有意思的案件,分享一下。

一名孤寡老人许某,早年离异,无儿无女,父母、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离世。去年许某因遭遇车祸死亡。依照我国法律,只有近亲属才有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,如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;如果没有近亲属,只能就其为死者支付的医药费、伤葬费等提出侵权人赔偿。两者的数额相差比较大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这些死者许某似乎都没有。不过在他死后,一个河南籍的男子许博(化名)以许某同父异母的弟弟的身份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肇事者和司机赔偿77万余元。按道理,弟弟是近亲属的范围。

许博和死者许某从来没见过面,这同父异母的身份是从何而来呢?并且通过许博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,保险公司发现,许博的父亲与死者许某年龄相差仅13岁,据此推算,如果许博的父亲是死者许某的父亲的话,那许博的父亲在12岁就让死者许某的母亲怀孕,这明显与常理不符。

同时另一边,法院也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,试图鉴定出许博和死者许某之间的同父异母关系,但是这个很难做到。许博的父亲几年前因病去世,他之前治病留下了一点蜡片,但是因为年代久远,很难鉴定出结果。法院找了两家鉴定机构,第一家无法鉴定出结果;第二家鉴定出许博和许某属于同一个父系家族,但这并不能证明两者的兄弟关系。结合许博父亲和死者许某相差12岁的情况,保险公司认为许博和死者许某是叔侄关系,侄子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。

之后法院通过调查发现,许博的父亲年龄更改过,他的实际年龄比身份证上要大。同时,法院找到了一家在上海的鉴定机构,在鉴定半同胞关系方面很权威,这家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是不排除许某和许博之间有半同胞关系。法院结合各种证据,认定许博是死者许某的弟弟,他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,可以提起诉讼。

原来,许博的父亲早年在九江生活,生下了许某。之后离异到了河南,组建了新的家庭,或许是考虑到妻子的感受,许博的父亲没有说出自己在九江还有一子的情况。不过九江这边有亲戚了解这一情况,并知道许博的联系方式。当许某遭遇车祸死后,亲戚联系到许博,希望他回来料理哥哥许某的后事,才有了后续的这些事情。

我想这也是这份工作带来的“福利”,总是能见到一些不一样的事情,丰富了人生,拓宽了视野,增长了一些知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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